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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网站( http://www.aqsiq.gov.cn/ )2008年12月31日公布的144号文,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初级纺织品调出《法检目录》,将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纳入《法检目录》,实行检验检疫监管,详情见公告。 近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已经收到大量企业电话,反映新增服装法检目录给企业出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24号 【发布时间】2008-12-10 【实施时间】2009-01-01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现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23号 【发布时间】2008-12-10 【实施时间】2009-01-01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21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实施时间】2009-02-01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20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实施时间】2009-02-01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00号 【发布时间】2008-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0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
财税[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