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多个方面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运作进行了规范,推动其发挥应有作用,切实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

  《意见》针对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明确了相关举措。一是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三是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四是加强合作和资源共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金融管理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

  我国多层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正在构建过程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正式成立,财政部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余还有20家银行、保险等机构入股。与此同时,多地政府也已经成立或正在谋划成立地方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担保是促进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之所以不愿意给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是因为其客观存在风险相对较高的情况,因此对于这类高风险的客户需要第三方尤其是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分担其风险。他表示,《意见》的发布,旨在通过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和扩大融资担保比例的方式,进一步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在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作用,撬动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微和民营企业的支持,构建更为完善的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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