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海关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18〕012号),诸暨航丰针纺织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杭绍关缉违字[2018]12号

  当事人:诸暨航丰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密长江,海关编码3322960279。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唐三路19号。

  (一)2015年7月20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申领了编号为C29625150151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手册项下备案进口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备案出口成品为合纤制毯子及旅行毯,料件备案损耗为10.23%,备案净耗0.46603。2016年9月27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申领了编号为C29626150174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手册项下备案进口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备案出口成品为合纤制毯子及旅行毯,料件备案损耗为8.4%,备案净耗0.440684。当事人实际料件生产损耗如下:C29625150151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6.33%;C29626150174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5.65%。实际净耗如下: C29625150151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0.466;C29626150174号手册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0.44068。当事人因申报单位耗料量与实际单位耗料量不符,造成上述2本手册项下3227.73千克保税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脱离海关监管。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7712.75元。

  (二)2016年4月10日和2017年9月10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上述2本手册项下脱离海关监管的3227.73千克保税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制成的保税残次品当成边角废料在国内进行销售。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7712.75元。

  (三)2016年4月25日和2017年9月5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申请核销上述2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但未向绍兴海关核销脱离海关监管的3227.73千克保税料件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7712.75元。

  以上行为有手册备案资料、进出口报关单、手册核销申请表、单耗申报单、稽查通知书、生产记录复印件资料、出入库记录复印件资料、涉案手册项下边角料销售发票复印件资料、涉案手册项下边角料补税税单、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货物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货物的行为和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择其重者处罚,择单位耗料量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单位耗料量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涉嫌未如实申报 航丰针纺被海关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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