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同国际贸易相关的法规包括:

  (1)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该法案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另一个国家是否正在实施损害美国商业的做法;作为回应,总统可以采取各种报复措施,包括征收关税或采取非关税的进口限制。自90年代中期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来,美国很少使用该措施。

  (2)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该法案允许在外国商品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暂时停止这些商品的进口。

  (3)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款。在可以确认进口商品“威胁到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授权总统实施进口限制。美国这次对钢铁和铝制品加征关税就是援引232条款。结果美国的盟友们十分恼火:盟友们怎么会威胁美国的安全呢?

  (4)1930年贸易法第337条款。该条款专注于涉及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等不正当竞争的进口商品。这一条款可能会导致美国禁止进口所有相关货物,无论货物的来源国是哪里。

  美国就是依据232条款在3月8日宣布要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钢铁和铝制品加征关税的。232条款的基础是“国家安全”,因而引起美国盟国的极大不满。其实,援引232条款也为美国政府提供“灵活性”。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同样的产品,美国不能对不同国家实行不同关税。但美国完全可以以盟国不造成“安全问题”为由,对盟国实行豁免。这样美国就有“理由”完全针对它不喜欢的国家加征关税。

  301条款允许美国政府以“不合理或歧视性并对美国商务造成负担或限制”为由,对外国实施包括加征关税在内的惩罚措施,即便这些国家并未违反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301条款本身显然是违反WTO规则的。正如崔凡教授指出的:由于301调查程序所规定的提高关税及限制进口的措施明显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遭到欧洲的反对。迫于国际舆论压力,美国政府不得不发表声明,承诺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与此同时,WTO一方面判决美国的301条款不违背WTO原则,另一方面认定,如果不事先取得WTO的批准就对WTO成员国采取行动违反WTO协议。正如中国常驻WTO代表张向晨所指出的,根据世贸组织裁定和美国承诺,美方不能通过301调查单边认定其他成员做法是否违反世贸规则。美国根据国内法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是违反国际公法的蛮横行为。不难预料,美国政府在未来可能会越来越多地依据国内法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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