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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修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69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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