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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导则》摘要(一)

        

印染企业将面对环保高压红线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针对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全过程,引导和规范印染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导则》总共91页,信息量非常丰富,为此本报记者对《导则》进行了梳理摘要。

  为什么出台《导则》?

  ●提高印染企业守法的能力和水平

  ●发挥企业环保的积极性

  《导则》制定是为提高纺织印染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使纺织印染企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都能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维护纺织印染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实现企业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纺织印染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服务纺织印染企业科学发展。

  哪些企业适用《导则》?

  ●国内新、改、扩建的印染企业

  ●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

  《导则》主要包括纺织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纺织印染建设项目环境守法、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措施、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

  《导则》解释了哪些术语?

  ●给17个行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导则》给17个行业术语进行了定义。包括:印染、纺织品、前处理、烧毛、退浆、煮练、漂白、丝光、碱减量、浴比、染色、印花、整理、印染废水、印染废水回用、排水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20部法律

  ●3条法规

  ●14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个标准和规范

  《导则》中规定的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20部法律。3条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涉及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4条。12个标准和规范包括:《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3号)、《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185-2006)、《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

  对印染企业有哪些明确限制?

  ●在风景名胜区等地不许新建

  ●新改扩建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

  ●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印染行业的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要能满足1∶8以下的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现有纺织印染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设备工艺水平,凡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结合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才可允许新改扩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印染项目限制类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绞纱染色工艺;亚氯酸钠漂白设备。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有: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纺织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纺织印染产品。纺织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管理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2014年1月1日起,重点监控企业要制订自行监测方案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按要求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申报表格

  ●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为了方便企业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订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情况,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制度。

  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相关的申报表格。

  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下一年度1月15日之前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下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主要内容:(1)纺织印染企业排污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2)纺织印染生产工艺示意图;(3)纺织印染企业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4)纺织印染企业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情况,包括:排放浓度、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等;(5)纺织印染企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须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视为拒报。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根据环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排污者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排污者按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的数量、种类进行申报登记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核定。排污者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公告,排污者对核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应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排放的数量、种类缴纳排污费,同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收费通知单”,排污者在接到通知单7日内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污水排污费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计算排污费征收额(可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法)。计算公式: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物当量计算征收(可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法),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计算排污费征收额(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利用公式: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排污费减免的条件。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排污费的减免。但对于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者排污费不予减免。申请减免排污费最高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排污者在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的财政、价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

  排污费的缓缴。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市级以上财政、价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的排污者,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缓缴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在批准缓缴后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接到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之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排污者。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排污企业应依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环保部门网站、企业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采取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物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须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上述环境信息。

  纺织印染企业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企业内部管理如何完善?

  ●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

  ●确定1名领导任环管总负责人

  ●设置专兼职的企业环境监督员

  按照“规范、真实、全面、细致”的原则,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内容包括: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资料,企业环境保护职责和管理制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申报登记表,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处理装置日常运行记录、治污辅助药剂购买复印件及使用台账、治污设施检修停运申请报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和监测记录报表,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五联单据,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和记录,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材料,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登记情况;环境评价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管网线路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废水、废气污染源和排放口位置等)。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分类分度装订,资料和台账完善整齐,装订规范,排污许可证齐全,污染物处理装置日常运行状况和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和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档案有固定场所存放,资料保存应在3年及以上,确保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随时调阅检查。

  企业环境综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企业污染减排计划,企业各部门环境职责分工,环境报告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渣场环境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等。

  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等。

  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等。

  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等。

  企业内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转巡查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保管和贮存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以企业内部文件形式下发到车间、部门。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企业应明确设置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共同做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确定1名主要领导担任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在企业内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战略和总体目标;监督、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或其他环境管理人员的工作,审核企业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组织制定、实施企业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削减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制度。

  虽然不同纺织印染企业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上的理念和做法存在差异,但是其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目标应该基本一致。包括:制定企业环境战略和总体目标;组织开展企业环境工作及部署相应计划;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督促纺织印染企业各个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检验企业环境工作成果,发布企业环境报告等。

  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污染物产生排放实际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设置专兼职的企业环境监督员或其他环境管理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制订并监督实施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推动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负责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协助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对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培训。

  废气、污水等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鼓励企业自律,主动发布环境报告、公开环境信息、填写自愿减排协议和在区域内构建合理的上下游产业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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