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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

                     

  为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税则税目等方面。

  2009年我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5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其中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维持不变;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冻鸡等55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并调低11种胶卷的从量税税率。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仍然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为有效发挥关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2009年将对67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燃料油、石料等资源能源类产品,氨水、环氧树脂、液晶显示板用偏振片、空调用无级变速压缩机、大型清障车底盘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等先进工农业设备,疫苗、无障碍升降机、陶瓷等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及部分家居生活用品等。继续对进口天然橡胶实施选择税。同时为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明年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焦炭、原油、金属矿砂、铁合金、钢坯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继续对复合肥等化肥及其原料等征收特别出口关税,并降低税率。此外继续对尿素、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在用肥淡季出口关税继续采取差价税形式。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将依据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等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10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经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税收和产业政策,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我国2009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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