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进口配额管理
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数量采取的直接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称之为非关税措施。 一、进口配额管理的基本原则 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按此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考虑下列因素:(1)申请人的进口实绩;(2)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3)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4)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5)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到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关税配额为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二、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没有限定,而对在一定时期内所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关税的优惠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规定,我国承诺部分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1、《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关税配额管理的规定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规定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改发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主要条款有:(1)总则;(2)申请;(3)分配;(4)期限;(5)执行;(6)调整;(7)罚则;(8)附则。 3、我国入世关于关税配额的承诺 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羊毛等农产品和化肥、毛条等工业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以1995年至1997年作为计算农产品关税配额量。关税配额内进口的低关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高关税。在对关税配额产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同时,也留出一部分的关税配额量供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并对关税配额量、配额内外税率、非国营贸易比例和实施期等作出了具体承诺。 三、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规定 2002年11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主要对成品油和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管理作了规定。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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