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第三部分及附件 )
第三部分 第十八条 最后条款 1.对来自另一成员的出口产品倾销不得采取具体行动,除非根据本协议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 条文规定的解释而采取行动。 2.在没有其他成员的同意下,不能对有关本协议的各条规定提出保留。 3.在本条第3款(a)项和(b)项的条件下,本协议条款将运用于建立WTO的协议对某成员生效之 日或之后,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开始的调查和现有措施的审查。 (a)根据第九条第3款有关退还程序中关于倾销幅度的计算,在最近的倾销裁决或复审中使用 的规则应予适用。 (b)根据第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应被认为是从不迟于建立WTO的协议对其 成员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除非一成员国内立法在该日已经生效,包括了该款规定类型的条 款。 4.每一成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不论是一般的或者特殊性质的,不迟于建立WTO的协议对 其生效之日,确保其法律、条例和行政性的程序均与可适用于该成员的本协议条文的规定一 致。 5.每一协议均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和条例,以及它们的行政执行程序的变化通知委员会 。 6.委员会应客观实际地对本协议执行和运作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并将该审议期间的进展情况 每年向货物贸易委员会通报。 7.本协议的附件部分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部分。 《反倾销协议》附件一: 根据第六条第7款规定的现场调查程序 1.一旦调查开始,出口成员当局以及已知的有关企业应得到准备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 2.在特别情况下,如果准备让非政府机构的专家参加调查组,则应将此通知出口成员方当局 和企业,该非政府机构的专家违反了保密要求时,应受到有效的惩处。 3.在调查访问计划最后确定之前,应得到出口成员有关企业的明确同意,这是一种标准惯例 。 4.一旦获得有关企业的同意,调查当局应立即被调查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调查日期通知出口 成员当局。 5.在进行调查访问之前,应给予该企业充分的预先通知。 6.关于解答调查表的访问,只有在出口企业提出此要求时,才能成行。这种访问只有在(a) 进口成员当局通知该出口成员政府的代表,和(b)在该代表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7.因为现场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证实所提供的资料,或者是为了获取更详的情况,所在现 场调查应该在收到对调查表的答复之后才能进行,除非有关企业有相反的表示,以及调查当 局已将预期调查访问通知出口成员政府,出口成员政府对此并不反对。现场调查的标准惯例 是在调查访问之前要把需证实的资料的一般性质以及需进一步提供哪些资料,通知有关企业 ,但是,这不应排除根据所获得资料要求当场提供进一步的详细情况。 8.对于出口成员企业或当局提出的访问或问题以及成功地进行现场调查的必要性,只要有可 能,应在进行调查访问之前给予答复。 《反倾销协议》附件二: 第六条第8款关于可获得的最佳资料的规定 1.调查开始后,对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需要的资料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其答复中如 何组织资料的方式方法方面,调查当局应尽快地作详细说明。当局还应保证;当事人对下述 情况是知道的,即如果资料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当局将以现有事实为依据,包括对国内产业申请开始调查的那些资料,自由裁量作出裁决。 2.当局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一种特别的方式(例如计算磁带)或者计算机语言作 答复。当局在提出这一要求时,应考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是否有适当的能力以这种较好的 方式或者计算机语言作答复,不应要求当事人在答复时使用其本不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如果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具备电脑化系统,或者如果以所要求的方式作答复,会给有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额外负担,例如他将承担不合理的额外费用和麻烦,则当局不应坚持 要求通过电脑化系统提供答复。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具备电脑化系统或计算机语言, 或者按提出的要求方式作出答复,会对其产生不合理的额外负担,例如承担额外的费用和麻 烦,则当局不应要求其以特定的方式或计算机语言作出答复。 3.在作出裁决时,符合下述条件的所有资料都应予考虑;能证实的;适当选交的;以便在调 查中可以不太困难地使用;及时提供的;以及在可行时,是按照当局要求的方式或计算机语 言提供的。如果当事人不能以较好的方式或计算机语言作答复,但当局断定第2款规定的情 况已经符合,则不以较好的方式或计算机语言作出答复不应被视为给调查造成很大妨碍。 4.如果资料是以特别方式(例如计算机磁带)提供的,而调查当局没有能力处理该资料,则资 料应以书面方式或调查当局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提供。 5.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即使他所提供的资料在各方面可能都不理想,但 这不应成为当局对资料置之不理的理由。 6.如果证据或资料不被接受,应将不接受的理由通知提供人,并应给他一个机会,让他在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但要及时考虑调查的时间限制。如果当局认为该说明不能令人满意,则应将拒绝该证据或资料的理由以公布裁决的方式予以公布。 7.如果当局不得不以第二手资料包括申请开始调查所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作出包括正常价值 在内的决定,当局应十分谨慎地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上可行的话,当局可自行从 其他独立渠道获得的资料,例如公开的价格表,官方进口统计、海关报表上的关税收入,以 及在调查期间从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处获取资料等等,进行核查。但是如果有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不予合作,导致当局不能获得有关资料,其结果对该当事人比对采取合作态度的当 事人不利,这点是很清楚的。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