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6-7-31 10:01:52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据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制药行业自2005年起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至25%,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次服装生产企业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及各地反映,对特殊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进行的调整。 据了解,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