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第二部分 第十六-十七条)
第十六条 销措施委员会 1.应建立一个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以下在本协议中称“委员会”,其成员由每一成员代表组 成。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主席,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或者按本协议有关规定应任何一个缔约 方要求召开会议,委员会应履行本协议或缔纺约方授予的职责,并要向成员提供机会就有关 本协议的实施和促进协议目标实现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处应作为委员 会的秘书处。 2.委员会可设立适当的附属情况。 3.委员会和其附属机构在行使其职责时,可与其认为适当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索求信息资料。但是在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向成员管辖范围内的某一方面索求信息资料之前,它应通知 有关的成员,并获得该成员以及拟进行协商的企业的同意。 4.各成员应尽快地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的最初或最终反倾销行动。该报告将存放在世 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供其他成员检索。各成员也应每半年一次就其在前6个月内采取的反倾销行动提供报告,半年报告应按规定的标准形式提交。 5.各成员应通知委员会,(a)哪一个主管部门(当局)负责发起和进行第五条规定的调查,和( b)发起和进行该项调查的国内程序。 第十七条 协商和争端解决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争端解决谅解通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协商和争端解决。 2.每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陈述,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提 供充分的机会进行协商。 3.如果某一成员认为其他成员正在使它丧失或损害了从本协议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 或者正在妨碍本协议目标的实现,为对该事项有个相互满意的结果,该成员可书面提出与其 他成员进行协商的要求。各成员对其他成员提出协商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4.如果提出协商要求的某一成员认为: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的协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 办法,进口成员行政当局如果已经采取最终措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 成员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在影响,要求协商的该成员方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将此事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5.争端解决机构在有争议的当事人的要求下,应设立一个专家组,按下述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审查: (a)提出要求的成员的书面声明,该声明指出该方从本协议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是如 何丧失或受到损害的,或者本协议目标的实施是如何受到妨碍的;以及 (b)依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向进口国当局提供业已存在的事实。 6.参考本条第5款审查该事项时: (a)在评估该项事实时,专家组应决定当局确立的事实是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公正和客观,如果确立的事实是适当的,估价是公正的和客观的,即使专家组可能作出不同 的结论,该项评估也不应被推翻。 (b)专家应根据国际公法关于解释的习惯规则,解释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专家认为本协议的有关条文规定可以作出一种以上的可允许的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依据其中的一种 解释。认为当局的措施符合本协议。 7.提供给专家组的机密资料在没有得到提供资料者、机构或当局的正式授权时,不得泄露。 专家组要求提供资料,而该专家组尚未被授权发布该资料时,应向该专家组提供经提供资料 的人、机构同意或当局批准的非机密资料的概要。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