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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第一部分 第十一-十五条)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4-26  

第十一条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议 1.反倾销税应一直有效,直到能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 2.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证明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时,当 局认为合理,或者,假如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 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议;在有授权时,可主动发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有权要求当 局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对抵消倾销是必要的;如果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或者两者兼而 实施,损害是否将重新发生。如果根据本款审查结束后,当局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不再是合理 的,则应立即终止它。 3.虽然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最终反倾销税仍应自征税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或者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自最近复审之日起,如果对倾销和损害进行复审的话,或者根据本款 的规定),除非当局主动发起的复审在该日期之前,或者在该日期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 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及时提出了具体的有根据要求,当局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于防止倾销 产品继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重新产生是必要的。在复审结果出来之前,征税可继续有效。 4.关于证据和程序的第六条规定应适用于依照本条进行的复审。复审应迅速地进行,通常应 自复审开始之日起的12个月内结束。 5.本条的各项规定在细节上已作必要的修正,适用于第八条规定的价格承诺。 第十二条 公告和裁决的解释 1.在当局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根据第五条规定开始反倾销调查是正当的,产品受到调查的有 关成员和其他对调查当局来说已经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须予通知,并且须予以公告。  发起调查的公告应包括或者通过单独的报告载有下列充足的信息资料: (i)出口国的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ii)开始调查的日期; (iii)申请书声称倾销的依据; (iv)导致产生利害声称损害存在的因素的概要说明; (v)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交其陈述的地址; (vi)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2.任何有关最初或最终的裁决,不论其是肯定或否定的,根据第八条规定中有关接受承诺的 决定和最终反倾销税终止的决定,都应予以公告。每项公告都应列明或者通过单独的报告载 有调查当局认为是重大的所有有关问题和法律的十分详细的调查事实和结论。所有这种公告 和报告都应送交调查或承诺的产品的成员和已知的其他与此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a)实施临时措施的公告应发表或者通过单独的报告载有关于倾销和损害最初裁决的详细解 释,并应提及导致接受或拒绝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该公告或报告对于保护机密资料的要求应予以考虑,须包括下列特定事项: (i)供应者名称,倘若实际上不可行时,则是有关涉及到的供应国名称; (ii)产品说明,该说明对于海关来说是充分的; (iii)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有关确定时使用方法的理由的充分说明和根据第二条进行出口价 格和正常价值比较的充分说明; (iv)根据第三条规定有关损害裁决的种种考虑; (v)导致裁决的主要理由。 (b)关于一项规定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肯定裁决,在其暂停或终止调查的公告 中应包括或者通过的单独的报告载有所有有关情况,即事实和法律问题,导致实施最终措施 或接受价格承诺的理由,但对保护机密资料的要求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公告或报告尤其应包 括本条第4款第1项中规定的情况,接受或拒绝出口商和进口商提出的有关争论或请求事项的 理由,以及根据第六条第13款(b)项规定作出决定的依据。 (c)一项根据第八条规定因接受承诺而终止或暂停调查的公告,其内容应包括或者通过单独 的报告载有该承诺的非保密部分的情况。 3.本条的规定一般应运用于依据第十一条所进行的审查的开始和终结,以及依第十条所作的 有关追溯征税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审议 各成员,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最终 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 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 第十四条 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 1.代表某个第三国进行反倾销诉讼的申请应由要求诉讼的第三国当局指出。 2.这种申请应有价格资料作出证实,以表明进口产品正在倾销,并有详细资料证明所声称的倾销正对该第三国的有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第三国政府应向进口国当局提供一切帮助,进 口国当局可提出要求以获得更为详尽的资料。 3.进口国当局在研究该申请时,应考虑所声称倾销的结果对第三国有关产业的整体影响,这 就是说,损害不应只根据声称倾销的结果对进口国产业出口的影响或者对整个产业出口的影响来估计。 4.关于诉讼案件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取决于进口国。如果进口国决定准备采取行动,进口国应 与货物贸易委员会联系以取得它们批准行动。 第十五条 发展中国家成员 根据本协议在考虑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特别的考 虑,反倾销税可能会给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带来影响,因此,在适用反倾销税之前,应尽 可能采取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性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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