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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三)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1-8  

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 一般规定 1.为本守则之目的,本协议附件一中的定义应适用。 2.本守则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开放,不论其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向任何政们区域性的、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准化机构开放;并且向任何非政府间区域性的、其一个或一个上的成员位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的标准化机构开放。(本守则集体名称为“各标准化机构”,单个名称为“一标准化机”) 3.各标准化机构应就它们已经接受或退出本守则的事实通告日内瓦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情报中心。该通知应包括有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它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范围。该通知既可以直接送至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情报中心,或可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国家级成员机构,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最好通过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情报网的国家级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向该情报中心递送。 实质性规定 4.就标准而言,一标准化机构给予源自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5.一标准化机构应确保标准的制订、采用或实施不是为了或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6.如果存在国际标准或即将制订出这样的标准,一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其制订标准的基础,除非由于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基本的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使这些标准或有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用。 7.为尽可能广泛地统一标准,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一标准化机构已采用或即将采用的标准制订国际标准时,该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对于某成员境内的各标准化机构,只要可能,应派一个代表团代表其境内所有已采用或准备采用与该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各项标准的标准化机构,参加某一项特殊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8.某成员境内的一标准化机构应做出一切努力,避免与其境内其他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或与国际标准化机构或区域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相重复或重叠。他们还应做出一切努力,就其制定的标准在全国取得一致意见。同样,区域性标准化机构也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工作上产生重复或重叠。 9.只要合适,一标准化机构应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说明性特性来阐述标准。 10.一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隔6个月出版一工作大纲,它包括该机构的名称、地址、目前正在制订或过去一段时期业已采用的标准。从作出决定制定一个标准到该标准被采纳这段时间内,一标准系处于制订阶段。一经请求,应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提供具体的标准草案的题目。应在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国家,或如果有必要,在地区性出版物上公布已有该工作大纲的通知。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情报网的规则,该工作大纲对每个标准都应指明有关的主题分类,该标准在制订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任何国际标准的引用情况。该标准化机构应在不迟于工作大纲出版的时候,将此类情况通知日内瓦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情报中心。 该通知应包括该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出版该工作大纲的出版物的名称及期号,该工作大纲适用的时期,它的价格(如果有价格的话),及怎样和从哪里得到该出版物。该通知可直接送至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情报中心,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最好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情报网的有关国家级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向该情报中心递送。 11.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国家级成员应尽一切努力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情报网的成员,或任命另一个机构成为其成员并尽可能成为该组织最高类型的成员。其他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情报网的成果建立联系。 12.在采用一标准前,一标准化机构至少应提供60天的期限,便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的有关方对该标准草案发表意见。然而,倘若出现或可能出现有关安全、卫生或环境的紧急情况,这一期限可予缩短。该标准化机构应在不迟于开始征求意见之时,在本守则第十款提及的出版物上公布一个通知,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这类通知应尽可能说明该标准是否与有关的国际标准不尽一致。 13.应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的任何有关方的请求,一标准化机构应及时提供或提供一份它为征求意见而提交的标准草案的副本。该项服务的费用,除实际传递成本外,国内外有关方都应是相同的。 14.在进一步制订一标准时,一标准化机构应考虑在征求意见时所收到的意见。一旦请求应对来自己接受本良好行为守则的标准化机构所提出的有关意见,尽可能迅速地作答复,该答复应包括对为什么偏离有关国际标准的说明。 15.一旦一标准被采用,应立即予以公布。 16.应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的任何有关方的请求,一标准化机构应及时提供或安提供一份最近的工作大纲或已制定的标准的副本。该项服务的费用,除实际传递成本外,国内外有关方都应是相同的。 17.一标准化机构应对那些已经接受本良好行为守则的各标准化机构就本守则的运行提出的有关陈述,给以同情的考虑,并提供足够的机会与之磋商。它应客观地解决有关运作的任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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