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简化进口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10-24 9:07: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进口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需凭保函办理的限额从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不再需要提供保函。 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23日介绍,企业今后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在两种情况下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相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总(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进口货款,及境内中资集团公司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进口货款。 预付货款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成套设备进口一般要求进口方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一些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间的进口及一些临时性、应急性的采购也往往需要预付部分定金。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在日常国际结算中都采用了这一方式。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方面现行的有关规定,对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预付货款,企业必须出具由外方银行开立的保函,凭进口合同等凭证才能办理对外支付。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少企业反映,3万美元的限额偏低,限制了结算方式的选择,增加了企业成本;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间预付货款的售付汇管理也应有别于一般的预付货款。 这位负责人说,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外汇局这次政策调整不适用于“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外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进口单位名单”上的进口企业。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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