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来源:《财经时报》
发布时间:2003-10-19 15:36:16
A.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出口产品增值税成本(即不予抵扣或退税增值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免税进口原材料报关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B.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 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从上述两类企业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可以看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可称为税务成本)。例如在国家增值税征税税率不改变的基础上(假定征税税率均为17%),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7%调低至13%,则对上述企业的税务成本影响表现如下: A类企业在上述条件下,当出口退税率为17%时,增值税条例规定税率减除出口退税率后为零,出口产品增值税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为零,即税务成本为零;当出口退税率调低为13%后,此时的出口产品增值税税务成本将在原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即[(出口货物离岸价-免税进口原材料报关价)×外汇人民币牌价×4%],税负增加; B类企业在上述条件下,由于征税税率不变,企业已纳税款没有减少,退税税率降低直接影响当期的应退税额也将降低4个百分点,可退还的税款减少,导致总的企业经营中税务成本增加。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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