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尝试改革农业补贴方式
入世对我国“三农”的影响正向深层次纵深发展。随着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补贴的方式、范围的改革,也提上日程。最近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探索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补贴的各种有效办法,加大国家对农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就此可做哪些探索?本期我们采访的是湖北省财政厅处长傅光明。 目前,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的范围主要有:一是食物安全储备补贴;二是国内粮食补贴;三是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四是环保补贴;五是贫困地区补贴;六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七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年补贴及支出额在1800亿元左右。 在农业补贴的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暗补”的方式。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给农业生产者(WTO规定应补给农业生产者),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以粮食补贴为例,其补贴种类有多种,有价格补贴、储备补贴、超合理周转库存补贴、销售补贴、新老财务挂账补贴等。从补贴的目的来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粮价,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实际上收效不理想,政府出了钱,而农民得到的却不多,有相当一部分补贴流失在粮食流通领域,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弥补经营亏损上去了。而粮食企业亏损持续发生,财政补贴负担日益沉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一些农业补贴范围和方式。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农业补贴中,属于世贸规则中“绿箱”范围的有:一是食物安全储备补贴;二是国内粮食补贴;三是(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我国没有);四是收入保险补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对农业的保险补助或对农民收入的保险补助;五是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六是退休与转产补贴,我国财政目前还没有此类补贴;七是资源停用补贴;我国财政目前还没有此类计划,也没有安排此类支出;八是农业结构调整补贴,我国财政目前还没有此类补贴;九是环保补贴;十是贫困地区补贴。 在以上10类属于“绿箱”支持的补贴措施中,我国使用了5类,还有5类没有使用。 另外,一些农业补贴属于世贸规则中的“黄箱”范围。“黄箱”政策措施是直接与生产有关、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造成不平等竞争的政策措施,要求成员方必须进行削减。《农业协议》规定:对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综合支持总量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就无需削减其国内支持;我国谈判的结果是8.5%,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业补贴中的“黄箱”支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二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两项合计我国黄箱政策补贴为290.43亿元,仅占农产品总产值的1.4%。我国按8.5%的农业产值来计算允许的黄箱补贴规模为1741亿元,还有1451亿元的补贴空间。 在补贴方式上,国外是按农民销售产品收入直接补贴给生产者。以西班牙为例,一个农民向市场销售1000欧元农产品收入,政府给予补贴8%,即80欧元。但补贴款要计入纳税总额之内征收。每次仅按2%的税率征税,为21.6元。年度终了再多退少补。 根据入世以后的变化,我国对农业补贴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探索和改革。一是按照入世的要求扩大农业补贴的范围。目前我国不仅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对农民直接补贴,反而向农民那里征收了大量的税费。我国农户的规模极为狭小,同一农户种植种类多样,地块零碎狭小;农民素质不高,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低下。因此要改变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转变为对农民特别是粮棉生产区实行直接支持措施,作为绿箱政策的范畴。 充分利用WTO所允许的12大项“绿箱”和可以利用的“黄箱”政策,对国内农业进行必要的支持。特别是农业补贴的支持,可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减少农村失业,拉动国内需求。 “绿箱”政策中有10类“绿箱”农业补贴支持措施,我国使用了5类,还有5类没有使用,应当全部实施。尽快使用这些措施对我国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有重要作用。在支持范围上,要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对农民、个体、私营等经济主体加强支持。 就改革农业补贴方式而言,可以在以下方面作些尝试:一是按农民销售农业产品的收入给予农业补贴,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二是取消对粮食流通领域的价格补贴;三是突出补贴重点,主要是对粮食主产区和棉花主产区的农民进行农业补贴;四是根据主产粮棉产区农民上年度成本调查结果,加上合理利润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也可实行比例办法或固定数额法;五是补贴资金来源,可以利用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不足部分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六是由县乡财政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分片管理农户的人口、面积、产量、发放补贴及农业税上缴;七是公开透明,对农业补贴实施公示制度,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