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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2年12月,试行)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12-24 8:48: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根据业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个指定交割仓库,并指定其中一个仓库作为电子撮合交易的计价基准仓库。交易市场还将根据需要临时设立非指定交割仓库开展交割业务。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经济实力; 2、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有铁路专用线者优先; 3、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专业设施; 4、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商业信誉和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5、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认真执行交易市场对棉花仓储保管安全的各项要求,并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7、能够准确及时地向货主和交易市场反馈棉花库存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1、由仓库提出申请; 2、交易市场进行审查; 3、交易市场同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书”; 4、交易市场向指定仓库颁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标志牌; 5、公告交易市场会员及客户,供用户选择。 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享有的权利: 1、根据协议规定收取仓租及其它费用; 2、按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交割手续和安全规定要求的棉花,拒绝办理入、出库手续; 3、交易市场授予指定交割仓库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执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 2、向交易市场定期、如实申报基本库容及出入库情况,保证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3、凡以交易市场会员单位或非会员单位(客户)名义要求入库的棉花,必须要求出具交易市场签发的《棉花入库通知书》,验明后方可安排入库; 4、认真做好棉花存储期间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汛工作,避免棉花受损,保证棉花完好; 5、积极协助用户安排交割棉花的运输、入库、倒库、出库工作; 6、所出具存货单与实物一一对应,经交易市场注册能够在市场完成交割; 7、准确及时地向交易市场和货主报送仓储库存统计,提供有关情况,并接受交易市场的检查和监督; 8、对会员单位或客户存储的棉花负有保密义务; 9、其它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棉花入库、出库和保管 第七条 棉花出入库执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规定的程序。入库棉花的产地、批次、等级、唛头和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03—1999》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做好入库验收,确保码单证书齐备,手续齐全,货证相符;入库棉花的数量以实际棉花的公定重量为准。 第九条 要适应交易市场交割业务的要求,选派素质高、业务好、责任心强的保管员专门负责;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棉花的安全保管,要认真履行国家对棉花安全保管的规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交易市场交割入库的棉花应专设库房,单独存放、保管;设立明显标志加以区别,以便管理、监督和检查; 2、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棉花的保管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项仓储方案,以适应棉花流动性大的特点。 第十一条 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统一保险,保费由货主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棉花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指定交割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和出卖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因指定交割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迟延造成损失扩大,则指定交割仓库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指定仓库应按照棉花仓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存储棉花的保管记录备查。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若会员或客户有特殊要求而增加的费用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 入库费和保管费由货主付给仓库,出库费由提货人付给仓库。 第十五条 棉花存储期满后,持单人须办理提货;不能提货的,应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另行办理委托保管,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货主、提货人与指定交割仓库如发生纠纷,先由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交易市场出面调解;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违规与处罚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其开出的存货凭证及各种单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指定交割仓库因如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开具虚假存货凭证或存货凭证与所存储棉花不能一一对应; 2、伪造、涂改有关票证和文件;不按规定保存存货凭证、提货单等有关资料; 3、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存储棉花的质量和数量; 4、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供和报告真实情况; 5、其他妨碍或有损于交易市场交易或实物交割公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存储在指定交割仓库的棉花,其所有权属于货主,交易市场负责管理。棉花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和货主应参照本办法签订具体保管协议,交易市场作为见证方监督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归交易市场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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