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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12-23 15:5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2)、《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撮合交易是指按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规定,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在交易市场发布售棉邀约,由买方发布购买邀约,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双方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电子撮合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业务规则即为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从事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会员单位或非会员单位(简称"交易商")都必须经过交易市场资格认定。 所有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的交易资金均由交易市场直接管理。 非会员单位只能通过会员单位提出从事电子撮合交易的资格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各项行为。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电子撮合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0:00。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品种为229B、328B和527B锯齿细绒棉。 第七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时间分为即期交割和按月交割两种。其中,即期交割是指撮合成交后分别于每月10日和25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商品棉交割,卖方可卖出最长有效期为一个月交割的商品棉;按月交割是指撮合成交后在特定月份即每年的1月、3月、5月、7月、9月和11月进行商品棉交割,卖方可卖出最长有效期为六个月交割的商品棉。 第八条 交易市场将江苏省南京市棉麻储运公司浦口仓库和江苏省棉麻集团公司南京新生圩仓库作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计价基准仓库。 第九条 参与交割的细绒棉质量须符合"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割。买卖双方协商,经交易市场认可,也可在其他地点交割。 第十条 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元/吨,数量单位为10吨的整倍数。 第三章 电子撮合交易的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电子撮合交易的卖方在卖出商品棉之前须向交易市场提供有交货能力的证明。有交货能力的证明包括以下三种: (一)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出具的商品棉存货凭证(包括仓单); (二)持有交易市场出具的商品棉提货单或电子交易合同; (三)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以外的其他仓储企业出具的商品棉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程序为: (一)卖方预售棉花前,向交易市场提供有交货能力的证明以及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由卖方交易员将预售邀约以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交易市场根据买方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买方的购买数量权限,然后由交易员将预购邀约以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二)上述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三)电子撮合成功前,交易员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邀约指令; (四)交易系统将卖方和买方分别输入的预售邀约指令和预购邀约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生成成交价格,撮合成功的双方交易终端自动显示成交信息; (五)邀约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仍视为有效指令; (六)成交结果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七)未撮合成功的邀约指令在闭市后自动失效。 第四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三条 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商,交易前均需在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结算和履约保证。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市场预先准备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交易市场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市场可根据成交量大小要求交易商适时追加结算准备金,以确保交易保证金的即时支付。 如交易商结算准备金数额不足以支付交易保证金时,交易市场将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一) 通知追加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其交易资格,对其部分持有合同提前交割,相应盈亏完全由交易商承担; (三)如为会员单位,则将其会员费和席位占用费抵顶结算准备金不足部分; (四)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五)依法追索。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成交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市场平均价结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市场成交价格真实反映棉花实际价格水平,保证交易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交易市场有权制订、发布和调整市场自律价,有权对单个交易商允许的最大交易数量作出规定并提前公告。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对买方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支付货款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 按月交割 1、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买方5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2、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2000元/吨; 3、交割日前的两个工作日前,买方根据要求付足全额货款。 (二)即期交割 1、交易保证金为500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割日前的两个工作日前,买方根据要求付足全部货款。 第十八条 卖方已将拟售出的商品棉存放到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易市场免扣卖方这部分商品棉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九条 卖方未将商品棉存放到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卖方除需提供有关仓储企业的存货证明外,交易市场按以下办法收取和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一)成交后一次性预扣卖方5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二)当买方到卖方约定仓库提货后,交易市场凭买方出具的卖方已履约证明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商品棉成交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市场有权调整买方或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确定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货,当交易市场收到买方足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向卖方付足应收全额货款。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如在交割日前申请在指定仓库提前交割,经交易市场核准后,买方应一次性付足全额货款。 买方如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在非指定仓库提前交割,并付足应交全额货款,卖方可一次性获得应收全额货款。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即将预扣交易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买方,继续作为买方结算准备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买方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付款,交易市场则按照500元/吨扣划买方交易保证金给卖方,同时返还买方交易保证金多余部分,合同执行终结。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对按月交割的商品棉按5元/吨(含税)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易市场对即期交割的商品棉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办理实物交割的,交易市场按30元/吨向买卖双方收取商品棉交割手续费。 如买卖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没有通过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办理实物交割,交易市场按5元/吨收取商品棉交割手续费。 交易市场对交易和交割量大的交易商将给予优惠,有关标准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每日向交易商分别提供成交情况和《保证金对账单》,作为交易商与交易市场核对结算帐目和记帐的依据。交易商如在第二天开市前没有向交易市场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单据结果。 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商品棉交割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选择若干仓库为交易市场指定仓库,负责商品棉的保管和交割,并指定其中的江苏省南京市棉麻储运公司浦口仓库和江苏省棉麻集团公司南京新生圩仓库为计价基准仓库。计价基准仓库与指定仓库之间的运距差价由交易市场提前发布。商品棉交割时由交易市场按照对交易双方有利的原则确定具体交割仓库,如有争议,由卖方在指定仓库中选定。买方到不同指定仓库提货所造成的运输费用差价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交易市场公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全额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运距差价±质量数量差价)×吨数。 实际交货时允许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规定用同一生产年度相邻品级和长度的商品棉替代。 每年9月份和10月份可以用上一棉花年度的商品棉进行交割。 二十九条 即期交割的每月10日和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交割日,交割日4日前为最后交易日(遇节假日提前);按月交割的,交割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交割日,当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遇节假日提前)。买卖双方均提请在指定仓库提前交割,经交易市场批准可商定交割日。在非指定仓库可以随时提前交割,但交易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交割日前两个工作日交易市场开市前,卖方必须向交易市场提交交易市场认可的存货凭证(包括指定仓库仓单),并由交易市场通知相关买方,组织协商签订交割协议。 卖方如不能按期提供用于交割的商品棉,交易市场将按照500元/吨扣划卖方结算准备金或交易保证金给买方,合同执行终结。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提货单》。买方据此到合同约定仓库提货。 第三十二条 商品棉交割原则上要求在指定仓库进行。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交割或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以外的地方交割,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交易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物交割时允许的数量溢短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执行,溢短部分按卖方卖出价格结算。 交易市场对到期不交割的违约者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商品棉交割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买方应及时到指定仓库或双方约定仓库提货。交割日后超过7天买方不提货,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各指定仓库商品棉入库、保管、保险、出库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提前公布。 所有商品棉的出库费用和逾期保管费用由提货人提货时直接支付给指定仓库。 第六章 票 据 第三十五条 商品棉交割后卖方收到货款以及交易市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于每月5日前向交易商提供上月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七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委托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对存放于指定仓库的拟通过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商品棉实施公证检验或委托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货款按检验证书出具的检验结果结算;在非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货的,买卖双方如有质量争议,交易市场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实际交割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相符合,或不符合替代交割原则,只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交割,质量数量差额由双方自行协商,交易市场不予干预。 第三十九条 对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并经过公证检验或委托检验的商品棉,交易双方对公证检验或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指定仓库对存放的商品棉承担安全保管责任,未经交易市场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垛位或出库。对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由交易市场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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