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稳过渡的初衷成美欧设限的理由
商务部日前宣布,2006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将于4月3至6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国政府落实去年中欧、中美纺织品贸易谈判协议的具体行动之一。 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纺织品贸易告别了配额时代,在紧接而来的后配额时代,美欧频频出台"特别限制 "给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市场带来太多的不确定,使中国无法享受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成果。美欧频频设置"特别限制" 的理由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签订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即242条款,主要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并专门针对中国。 根据242条款的规定,如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扰乱市场、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本国市场被扰乱。 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这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 中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应主动将上述商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的前12个月的实际进口数量之上不超过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范围,简单说,就是增长率不超过7.5%。如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面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采取限制措施。 242条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取消整4年之后,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才能完全融入WTO的贸易自由化体系。 242条款是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就纺织品问题做出的承诺,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使2005年纺织品配额取消以后,纺织品能够平稳顺利地实现一体化过渡,在保证发展中国家彻底结束不公平配额体制的同时,保持全球纺织品贸易的有序发展。但是,随着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发展和壮大,242条款逐渐演变成发达国家保护国内纺织产业逃避公平竞争的手段,甚至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近两年,欧美等国家依据242条款纷纷制定了国内执行程序,但是这些程序回避了" 市场扰乱"、"贸易有序发展"、"重新实施"等实体性问题,赋予了调查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采取了不公开、不透明的调查程序,给中国企业和行业的抗辩造成了障碍。 与WTO"两反一保"的救济措施相比,242条款由于其发起条件低、调查程序简单等特点,刺激了进口国产业利用此条款来保护自身,阻碍中国纺织产品的进口。因此,中国纺织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