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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纺织品出口 中国承诺了什么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7-29 8:28:37  

继5月份美国政府公布对华纺织品限制措施程序后,7月24日,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联合另外3家相关协会共同向美国政府提出对中国产的针织布、手套、胸罩和袍服的设限请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呈现一触即发之势。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入世承诺的内容成为双方争执的交汇点,美方表示此举是根据中国承诺做出,而中方则不希望美方滥用中国的入世承诺。那么,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中国到底承诺了什么呢? 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中国分别在“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就世贸组织成员(所有成员,并非专指美国)对中国产品、特别是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问题做出了承诺。 其中“工作组报告书”第4节D段11条是专门为纺织品设定的。在该条中,中国承诺: (1)一旦相关成员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中国同意在收到请求后对相关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控制在7.5%(羊毛类产品为6%)的幅度以内。 (2)如果在90天的磋商期内双方未能达成解决问题的办法,则在磋商继续进行的同时,相关成员可以对中国涉案纺织品进行限制。 (3)上述限制措施的有效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相关成员提出磋商时距离年底已经不足3个月(或者刚好3个月),则限制措施的有效期是12个月。 (4)该条款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据此推测,如果美方对中国纺织品做出限制的法律依据是“工作组报告书”4节D段11条,那么美方大约应在今年10月1日或者之后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美方对中国的纺织品设限期限可以长达一年,之前提出磋商限制措施只能到年底。 当然,“工作组报告书”4节D段11条并非美方对付中国纺织品的惟一法律武器,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里,中国同样有类似的承诺。 在“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中国承诺: (1)如果双方的磋商未能在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在必需的限度内,对中国相关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 (2)中国产品对相关成员的损害分为两类,即出口的相对增长和绝对增长,相关成员据此对中国的限制措施也分为2年内和3年内两种。 (3)相关成员可以对中国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期限200天。 (4)相关成员作出的限制措施一旦超越期限,中方的反击权利为暂停实施减让或者义务。 (5)该条款的适用期为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12年。 可以看出,无论是“工作组报告书”4节D段11条还是“加入议定书”16条,都对中国产品对外国市场的冲击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条款,两个条款各有侧重,但是目的是一致的,手段也都非常严厉。 惟一透露出些许温情的,是“工作组报告书”4节D段11条中规定,“不得根据本规定(即4节D段11条,记者注)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这一条款的通俗解释为:两个大棒子,只能一个一个用,不能两个同时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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