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欧盟化学品新政策提出评议意见(二)
四、数据需求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如配方行业的产品组份。 建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应建立更有效和操作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五、数据共享/公会的组成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中规定了有关注册人之间现有数据的共享问题(第一卷第28节),要求其他潜在注册人在为其产品进行注册时,需向生成首次脊椎动物研究数据的注册人支付信息费。但《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没有明确界定相关测试数据的成本,可能会使潜在的注册者负担高昂的信息产权费。 建议:为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应尽快公布现有化学品名录,定期公布产品检测进程,公布《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要求提供的毒理学数据、生态毒理学数据和长期慢性影响数据等。对于费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应建立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首次注册者不依靠测试数据信息费获取不正当的盈利和妨害公平竞争。 六、评估程序 评议: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的第四卷规定了42个测试方法,用来评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比较全面地覆盖了毒性、诱变、致癌、遗传、神经和免疫等方面的研究。在这些方法中,有6个是经合组织颁布的,即:B.1TRIS,B.6-7,B.27,B.37-38;有24个为咨询文件定义的方法,即:B.1BIAS,B.2-5,B.8-9,B.16,B.18-22,B.24-25,B.28-36;有11个为引用文献资料的方法,即:B.10-14,B.17,B.23,B.26,B.39-41;B.15为没有任何来源的方法。因此,请提供除经合组织颁布的方法之外的后36个方法的可行性(如科学依据、适用性、准确性、重复性、有无对比验证)。 七、许可程序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实施“许可”的产品范围超出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界定的CMR和POPS一、二类物质等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范围。因此,请提供将超出此范围的化学品被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管理范围的科学依据。 八、其他 1、对商品(Articles)的管理存在重复立法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的第一卷,第X篇(Titlex)中阐述了对商品中物质的管理,规定了将商品投放市场应关注的义务(列入Point 63),注册商品中物质的责任(列入Point 64)等问题。目前,欧盟已经制定了完善的针对商品的技术法规,这些法规除了规定产品使用性能外,也对商品中化学品的使用和含量进行了限制,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 境。因此,对符合相关技术法规的产品,不需要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的管理。否则,具体商品要受相关商品技术法规和《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的双重管理,生产商为此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负担。 此外,在执行《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后,某些首次进口的商品因注册商品中使用的化学品而要等待2个月的注册期,而这些商品中从订货、生产到出口的期间通常只有一两个星期,注册时间过长可能给正常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难以实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条的目标。 建议:加强针对各具体商品技术法规的修改工作,删除咨询文件中关于对商品的规定,如:第十篇。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异问题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与欧盟在化工生产技术和生产水平上存在的巨大差距。欧盟对《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给发展中国家化工产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缺乏足够的评估。 建议:欧盟重新评估《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实行后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法规中增加关于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化工产品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如: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化学品在执行《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时给予更长的过渡期;在资金、技术上给予发展中国家相应的扶持措施。 3、《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程序上缺乏透明度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在主管机构对化学品进行审查、批准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不同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在审批时间、提交信息的要求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导致部分生产商丧失贸易机会,也可能构成进口商品进入欧盟的障碍。 建议: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中明确制定主管当局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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