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欧盟化学品新政策提出评议意见(一)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拟定了对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注意到欧盟正在拟定的新化学品管理政策,并赞赏欧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利益方意见的做法。欧盟拟通过建立“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规范对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管理,提高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水平,减少对人类的危害,中方对此表示理解。中方也高度重视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但中方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间应保持合理的平衡,而当前的咨询文件: 1、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操作程序缺乏透明度; 2、给产业增加了大量的不必要的文件准备工作; 3、未充分考虑产业链中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和贸易利益; 4、未给予商业秘密充分的保护; 5、未充分考虑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6、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过于广泛; 7、对部分产品的管理存在重复立法; 8、应注意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的一致性。 一、化学安全性评定 评议:经过长期使用,产业界和下游用户对部分现有物质的毒性和危害性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对所有化学品都采用咨询文件中提及的管理程序,特别是对已认知的化学品再次进行注册、评估、许可,可能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建议:根据目前对化学品危害和风险的认知程度,对已上市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如: 1、已公认对人类和环境有危害且国际公约对其生产和使用有所限制的化学品; 2、已长期使用且目前科学研究未发现对人类和环境构成危害或其危害可以忽略的化学品; 3、已长期使用但对人类和环境危害尚无深入研究的化学品; 4、近年投入使用、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应根据对化学品危害性的认识程度,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对第2类化学品就可减少注册所提交的信息资料,缩短注册时间。 二、信息流程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未明确认可欧盟之外化学品试验结果的问题。 建议:对接受良好实验室行为规范的第三国实验室按照全球统一试验方法获得的实验结果,《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应予以承认。 三、注册程序 1、《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规定的注册程序复杂、负担沉重 评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规定的注册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提交信息资料繁多。虽然《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规定进口化学品的注册由进口商负责,但实际贸易中费用将大部分转移到出口生产企业方面。这将削弱进口化学品,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化学品的比较优势。同时,发展中国家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下游产业也缺乏提交化学品注册信息资料的能力。 高昂的注册费用还将使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注册、检测费用高昂,还将影响化工产业的创新能力。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化工生产商实际上将最终支付高昂的注册、测试费用,新产品开发后还需承担评估费用,这将严重制约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和发展中国家化工企业对新产品研发的投入,削弱企业的创新能力。 建议:对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型企业予以一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2、缩短注册周期 评议: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物质的制造和进口”(第一卷第20节)中,提出了对化学品制造和进口日期的要求,即:从提交注册信息到可以生产或进口往往需要2个月,有时甚至更长。长达2个月的注册周期在实际操作上不可避免地会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建议:进口商在进口已在欧盟被其他生产商或进口商注册的化学品时,应使用另行规定的快速注册程序,即:只要信息正确、完全,则应按进口商提交申请材料中所要求的时限内发放注册号。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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