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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我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保障措施申诉程序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5-30 12:26:53  

2003年5月19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申诉程序。   该程序是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考虑公众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要求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该程序自2003年5月21日生效。申诉书提交到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主席,每份申诉书须提交10份复印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中关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保障措施条款,允许美国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认为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造成了其国(地区)内市场秩序的混乱并妨碍了上述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时,可以请求同中国进行磋商。磋商将在收到磋商申请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申请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为了便于实施中国入世协议中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保障措施的相关条款,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认为公布这一程序是适当的。该程序的公布无须事先公告和公众评论。   1.对申诉方的要求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受理公众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的申诉(该产品必须是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所涵盖的产品)。委员会将对申诉方提交材料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保密。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诉书15日内作出申诉方提交的诉讼理由是否符合以下所涉及的相关条件,如果不符合,委员会将及时通知申诉方不予立案审理的理由。当然,对于此后提供的补充材料本委员会将作出重新评估。   按照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审理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保障措施申诉的一贯做法,提交申诉书可以是下列实体:贸易协会、公司、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工人群体。这些实体须代表同中国进口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处于竞争地位的美国国内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原料生产商的利益。    只有当申诉书包括下列具体内容来支持其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造成市场混乱并妨碍其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贸易秩序的申诉理由,委员会才会对其立案请求予以考虑。   (1)产品定义:进口产品的名称及包括产品种类、美国协调税则号等内容在内的相关产品描述。 (2)进口数据:按种类统计的美国进口总量及金额以及美国从中国进口的总量及金额,包括近5年来的年进口数据。最近一年按季度与其前一年同期作为基期的进口对照数据(如2002年1-3月与2001年1-3月的比较数据)。   上述数据应表明原产于中国并同美国国内相关产业产品处于竞争态势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进口激增。   (3)产品数据:揭示市场混乱特征和范围的美国国内竞争产品的产量数据。包括近5年来的年产量数据。最近一年按季度与其前一年同期作为基期的产量对照数据(如2002年1-3月与2001年1-3月的比较数据)。   如果美国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与美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分类系统不一致而无法获得相应数据,则申诉方须提供完整的数据出处资料。   (4)市场份额数据:按种类计算的中国进口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所占的美国国内市场份额(%)数据、总进口占美国国内市场份额(%)数据以及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量占国内市场份额(%)数据。包括近5年来的年市场份额数据。最近一年按季度与其前一年同期作为基期的市场份额对照数据(如2002年1-3月与2001年1-3月的比较数据)。   (5)补充资料: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是如何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和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不利影响的。如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美国国内产品价格的影响。   2.申诉书的审理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如认为申诉书所提供的资料有考虑的必要,则将在《联邦公告》上发布公告,以便征求公众评论意见。其期限一般为30天。如公众评论得出的结论是该进口产品未造成美国国内市场的混乱,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会对支持这一结论的所有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对于提交的所有申诉书,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结束公众评论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作出肯定性裁决,则将寻求通过同中国政府磋商加以解决。磋商将在接到磋商要求30天内进行,并须在接到磋商要求90天内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自行启动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市场造成混乱的调查程序。   4.重新适用问题   根据中国入世协议的规定,在美、中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只有在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就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造成美国国内市场秩序的混乱,并妨碍了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作出肯定性裁决时,保障措施方可继续适用。 (C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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