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5-13 10:10:28
商务部于12日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聚氯乙烯(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为10%至115%)向中国大陆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0%-115%,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商务部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作出最终裁定。 (C8004)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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