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两大部门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第31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棉花是我国的重要的农产品和纺织原料。近年来,棉花生产、流通中的质量问题突出,棉花掺杂掺假、标识与质量不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等问题严重。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棉花质量问题多次作过重要批示,国务院曾于去年和今年两次布置棉花质量的专项检查。为了解决棉花生产、流通中的质量问题,依法加大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棉花市场秩序,国务院制定了这个《条例》。 问:《条例》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确定了哪些制度? 答:主要确立了两项制度。一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条例》规定对于国家储备棉的出库、入库,必须经过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对于非国家储备的棉花,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时,交易的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都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其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为了保证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权威性、严肃性,《条例》规定了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格式和法律效力,并规定了实施棉花公证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其次,规范了棉花质量监督制度。一是,为了保证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的客观、公正,防止和纠正公证检验中的差错,《条例》规定了监督抽验制度;二是,为了加强对棉花经营者的约束,《条例》明确了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条例》规定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实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为了保证棉花质量监督检查的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现场检查权、调查了解权、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权、查封或扣押权。 问:棉花经营者应履行哪些质量义务? 答:棉花经营者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各环节的经营活动对于棉花质量都有重要影响。因此,《条例》对棉花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要求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承储等经营活动,应接有关规定通过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关资格,同时应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二是,要求棉花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即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质量保证能力,收购中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等有害物质后确定棉花的类别、质量和数量,对所收棉花的放置也应符合要求;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时应接国家标准的标准要求排除异性纤维等有害物质,分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真实标注标识,成包组批时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销售棉花时应保证每批棉花都附有质量凭证,包装和标识均与国家标准的要求相符,棉花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相符,经公证检验的棉花应保证其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还应有公证检验标志;棉花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棉时应建立健全入、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按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以保证国家储备棉入、出库时,类别、质量、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在库期间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三是规定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禁止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同时,《条例》还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棉花经营者违反《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关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一是,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容等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行使现场检查权、调查了解权、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权、查封或扣押权的法定职权应符合法定条件;二是,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作出的有关棉花质量检验结论、复验的检验结论应当符合法定的时限要求;三是,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的质量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问:《条例》对承担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一是,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二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必须经符合《条例》规定的公证检验后方可出具或粘贴;三是,所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类别、质量、数量,且证书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条例》的要求;四是,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五是,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抽验。 问: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违法收取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费用的,将被责令退回所收费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将受到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二是,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三是检验结果不真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强令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出库、入库的,政府机关有关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五是,对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政府机关有关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