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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之路--我国棉花流通改革大事记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9-23 9:11:19  

  1984年,棉花生产创造出建国以来最高水平,总产量超过550万吨。   1985年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1号文件,规定“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棉花也允许农民上市自销”;“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国务院于当年确定对纺织用棉纳入收购调拨计划。   1986年8月,国家工商局和商业部发布的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强调在全国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之前,不放开棉花市场,已经开放的棉花市场,一律关闭;除受国家委托承担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任务的供销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棉花。   1989年2月,《国务院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规定“棉花是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实行调拨包干以后,仍必需坚持国家统一计划和规定的收购、供应价格,坚持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不搞价格双轨制。”   1990年9月,《国务院关于做好1990年度棉花收购和调拨工作的通知》,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不搞价格双轨制的决定。除供销合作社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棉花。”   1992年9月,国务院发布55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经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山东、河南、江苏三省被选定为试点省份。   1993年3月,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强调“放开价格只能在棉花定购数量以外的范围进行”。   1993年9月,国务院发布6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强调必须保证良好的收购秩序,重申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和政策,并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1994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提出棉花流通“当前不放开经营,不放开市场,不放开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政策,即棉花的“三不放开”和“两个统一”。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只根据棉花供求情况等提出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和指导性种植面积。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都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要与供销社彻底分开,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2001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下发,提出“放开棉花收购,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凡符合《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资格认定的国内各类企业,均可从事棉花收购”;“鼓励获得收购资格的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到新疆等主产棉区跨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代理收购棉花”;“就是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明确了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将作为棉花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担负起规范市场和储备棉管理之责。此外,储备棉与经营棉分开,储备棉由国家储备棉管理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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