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出台《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
7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的种类,种类禁止使用原料的销售、处置、回收及加工要求,监督措施和处罚规定。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即“黑心棉“原料,是指其加工产品不符合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物质,一般包括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办法》规定,上述禁用原料的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GB18383-2001规定、含有未冼净动物毛或绒、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其他物质、不符合GB18383-2001有关卫生要求以及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发霉变质的,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 《办法》对各类禁止使用原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纤维性工业下脚料主要包括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落地棉、废纱、边角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主要包括已使用的脱脂棉、脱脂纱布等医用敷料和医患人员的衣物等;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是指因穿着,使用或存放一定时间后,已丧失或降低原使用价值,被淘汰、丢弃的服装服饰,絮用纤维制品或其他纤维制品;再生纤维状物质是指将工业下脚料、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进行斩碎、开松、漂洗等方式简单加工的絮状纤维制品。 《办法》规定,有关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脚料必须进行包装并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内容,应注明“属于禁用的工业下脚料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用纤维废弃物的收集、运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制度,严禁丢弃、转让、销售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并建立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处理情况登记制度。严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者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活动,严禁销售从医疗卫生单位、殉葬机构、传染病疫区回收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严禁销售国外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在销售时,必须标注“废旧服装、废旧纤维制品”或“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标识,并建立经营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者销售再生纤维状物质,必须销售的要如实记录销售数量,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内容。 《办法》要求,各级质检、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絮用纤维制品禁止性使用原料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絮用纤维制品禁用原料的检测由专业纤检机构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检测机构承担。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