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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受理转基因棉种专利侵权案


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2002-6-18 9:35:18  

仙桃市某种业公司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销售转基因棉种。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立案。 据了解,尽管该案的原、被告均不在武汉中院的所辖区域内,但按照由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相关规定,武汉市中院受理了发生于我省的这起官司。 据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和荆门市创世纪转基因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国家863计划中的“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及其应用”,是中科院生物技术所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手续,完全享有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去年5月,荆门市创世纪转基因种业有限公司被授予在湖北省内部分许可实施权后,几家研究所运用该项技术,成功培育出转基因棉花新品种“鄂抗虫棉1号”,并于不久前通过权威部门的审定。但年初以来,原告方发现仙桃市某种业公司,在明知是专利产品且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销售该转基因棉种,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和原告的利益,已构成侵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新解释,此案属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应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法庭上将由被告承担其侵权与否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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