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告(2002年第05号)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5-16
各会员单位: 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告(2002年第04号)提出的“凡买方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规定的质量约定方式进行公证检验,均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统一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是指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质量约定。 二、近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流通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二部、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联合发文指出:"在棉花质量保障方面,应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要求,中国纤维检验局对成交棉花组织公证检验,并按公证检验质量、数量据实计算"。文件所指的交易双方的买方必须是用棉企业。如果买家是棉花经营企业,必须在确认用棉企业后,方可申请公证检验。 特此公告。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五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