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发布商品棉交易具体事项(5月13日发布)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5-15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5月13日发出2002年第4号公告,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规定,将有关商品棉交易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 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 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 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经商中国纤维检验局,凡通过交易 市场成交的商品棉,如果买家是棉花经营企业,必须在确认用棉企业后,方可申 请公证检验。 二、凡买方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规定的质量约定方式 进行公证检验,均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统一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有关程序如 下: 1、买卖双方在《购销合同》上签字; 2、交易市场根据质量约定方式生成《检验申请单》,买方在《检验申请 单》上签字; 3、交易市场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 4、中国纤维检验局通知所属纤维检验机构组织公证检验; 5、中国纤维检验局通知交易市场公证检验结果; 6、交易市场通知买卖双方公证检验结果,并按照公证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三、为加快增值税票流转速度,请卖方在接到交易市场《结算通知单》后, 按照《结算通知单》所标明的货款总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 税发票后,即将余款汇给卖方,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