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公告附件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质量数量差额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公开、公正、公平"地计算卖方报送棉花质量数量与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的公证检验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委托第三方检验棉花的质量数量差额,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成交的棉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注明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所属机构公证检验或由交易市场委托第三方检验(以下简称"第三方检验"),检验结果与原卖方发布的质量数量发生差异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市场成交棉花,公证检验按照中纤局发布的《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执行;第三方检验按照《交易办法》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条 交易市场以批为单位核定棉花实际质量数量与原申报质量数量的差额。 第五条 交易市场依据棉花价格水平及正常贸易中棉花品级、长度等差率水平确定成交棉花的质量数量与原申报质量数量差异的差率,并在每月月底公布下月成交棉花的差率标准。 交易实际结算价由成交价和级差换算得出,计算公式是: 结算价=成交价X(1+级差) 检验结果高于原申报数据,则级差为正值;检验结果低于原申报数据,则级差为负值。 第六条 检验公定重量与申报公定重量有差异时由买卖双方按公定重量据实结算。 第七条 检验棉花有无主体品级,均分品级分别计价。 第八条 卖方事先注明"未发现"异性纤维,检验后1-4级棉花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8%以内时,棉花不作降价处理;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8%至12%之间时,该批棉花按10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检验后5-7级发现异性纤维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九条 在交易市场成交的棉花,当实际棉花质量数量与原申报质量数量的差额在规定范围之内时,卖方按照本办法对买方相应作出差额补偿,买方无权提出退货。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买方有权提出退货: 1、检验实际品级中跨申报的主体品级数量占总量的比例达到10%及以上; 2、检验实际长度与申报长度相差2个mm(含升高2个mm或降低2个mm)及以上; 3、检验马克隆值与原申报马克隆值相差很大(即由A降到C); 4、检验回潮率等于或大于10.5%; 5、卖方注明"未发现"异性纤维,检验后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达到或超过扦样总量12%及以上; 6、掺杂使假。 如买方提出不退货,则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如买方坚持要求退货,则卖方按违约处理,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对于因等级下降而导致长度减少2mm及以上,不作为卖方违约依据,买方无权提出退货(如因等级由四级降至五级而导致的长度由29mm降至27mm)。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对中纤局组织的公证检验或第三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5日内向中纤局或省级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为终局复验。如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验按中纤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买方提出退货,交易市场免收买方交易手续费,同时将卖方违约质量保证金划给买方。 第十四条 在棉花质量数量方面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有关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