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政策性贷款收购商品棉交易操作规程(附全文)
在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4月12日发布的《操作规程》对资源组织和数据提交、成本价确定、交易以及结算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发行各分支行将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操作规程》的 规定和要求督促、落实,并将棉花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棉花数量占收购总量 的比例作为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下次贷款的重要依据。今后,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将继续对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信誉优良的棉花企业积极提供棉花信 贷资金支持。 附件:《关于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操作 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对棉花供求和价格实施有效宏观调控,提高农发行棉花信贷资 金封闭管理水平,规避资金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完善价格发现功能和规范交易,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农发行积极鼓励使用贷款收购的商品棉通过交易市场规范交易。棉花企 业开户行将以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棉花数量占收购总量的比例,作为该企业信用 等级评定和下次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农发行贷款收购形成的商品棉通过交易市场交易,除执行《全国棉花交 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循本操 作规程。 第二章 资源组织和上市计划 第四条 各参与交易的产棉县的棉花企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底使用农发行 贷款收购形成的棉花收购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平均库存成本、平均购销 价格、平均占用贷款数额、预计全年收购量等(见附表1)数据上报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汇总后,定期抄报农发行信贷二部。 农发行贷款企业应积极向开户行报送购销调存等有关资料,配合农发行搞好 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封闭运行。 第五条 为加快农发行棉花信贷资金回笼进度,农发行积极鼓励棉花企业通 过多种方式销售棉花。棉花企业在每年11月至来年8月每月棉花销售数量达不 到整个棉花年度预计收购量10%的情况下,下月应将棉花库存数量的30%以 上拿到交易市场交易,以保持交易的连续性和满足交易市场客户的需要。每月2 0日前棉花企业向交易市场上报下月上市数据(上市数据格式见附表2),并经 当地开户行核实上市棉花资源的真实性和成本价后,由交易市场根据计划及时安 排棉花上市交易。 棉花企业如果不是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其上市数据须经由其代理会员单位提 交和确认。 第六条 各地农发行负责督促开户棉花企业按进度要求将有关数据报送交易 市场。 第三章 成本价确定 第七条 为确保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保证棉花企业高于成本价销售棉花, 除有特别政策规定外,农发行贷款收购的棉花必须顺价销售,其成本价由开户农 发行核定,并在提交交易市场的数据报表中予以确认。 第八条 对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棉上市交易,交易市场要严格执行《交易 办法》,确保成交价不得低于该批棉花顺价销售成本价。 第四章 交易和货款结算 第九条 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棉参与交易市场规范交易,经所在地农发行 确认并签章的,卖方免交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交易市场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设立一般结算专户,专门负责农发行 贷款收购棉花的货款结算。总行营业部提供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市场成交并签订合同后,买方应按照《交易办 法》规定期限及时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农发行总行营业部 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反馈货款收付情况。交易市场在买方货款到帐3个工作日内开 出提货单。交易市场在收到由卖方出具并有买方签字的履约证明后,即将货款的 95%汇至卖方所在地农发行帐户,总行营业部会计部门应根据企业划转方式及 时办理,余款待质量确认无误后再转入卖方帐户,确保农发行资金封闭运行。 卖方应积极协助买方提货,为买方提货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农发行贷款及时回笼,保证棉花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棉花 企业开户行对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棉花除收回该批棉花贷款本息外,有利润的, 开户行要与开户企业协商收回部分陈欠贷款本息。 第五章 激励及约束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农发行要经常监督和检查棉花企业销售情况,督促棉花企业 完成规定的上市数量指标和比例。 第十四条 在交易市场销售当年棉花收购量比例超过50%的棉花企业,开 户行将在下一批棉花收购贷款以及下个棉花年度收购贷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棉花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开户行将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该企业信用 等级、暂时停止或终止该企业棉花贷款: 1、隐瞒农发行贷款收购棉花数量; 2、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棉花进度达不到正常要求,又拒绝通过交易市场交易 棉花; 3、正常渠道销售棉花进度达不到预计收购总量的10%,通过交易市场交易棉 花数量占当年棉花收购总量的比例达不到3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