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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委员会修改《反倾销守则》第5.8条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4-1 14:13:56  

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关于按照协定第5.8条 认定可忽略不计进口数量应考虑的时间的建议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2002年11月7日通过)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5.8条规定:如果调查机关确定倾销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数量是可忽略不计的,应立即终止调查。第5.8条同时规定了从一特定国家的进口通常应被认定为可忽略不计的产品数量。然而,该条没有规定在计算进口数量是否可忽略不计时所应考虑的时间段。委员会认为对此提出适当的时间建议是必要的。   鉴此,委员会建议,在最初进行存在倾销和损害的调查时,认定从一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是否可忽略不计,应考虑从该国家进口产品数量的时间段为:   1.倾销调查证据收集的期间,   2.发起调查前最近的连续12个月,且该期间数据是可获得的,   3.提出申请前最近的连续12个月,且该期间数据是可获得的,只要提出申请和发起调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90天。   该建议被批准后不迟于60天内,成员方应就采用上述规定的时间段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并在以后的调查中适用这一时间段。如果在调查中未适用选定的时间段,应选用上述方法中其他两个中的任何一个,并应在调查公告或公开的单独报告中作出解释。按照上述第3项确定调查时间的成员方,如果其国内法也允许申请和立案时间间隔超过90天,该成员应同时就如果提出申请和发起调查的时间间隔超过90天,采用上述其他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向委员会作出通报。 (C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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