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增加特保措施中国纺织品遭遇新壁垒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其贸易规则〔3030/93〕中第三国进口纺织品管理的一般规则作出修改,并增加了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条款。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指出,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单独保障措施的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对中国十分不利,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中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 据了解,新增加的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提出,原产于中国并包含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纺织品或服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适用于特保措施:一是当上述产品扰乱欧盟市场时,欧盟委员会可根据欧盟成员国提出请求或自行决定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欧盟市场数量的7.5% 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二是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欧盟委员会将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数量限制。其数量限制应以收到磋商请求时中国该产品的出口量为基础进行测算。其数量限制的期限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短时间,则此次数量限制应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的期限内有效。三是除非欧盟与中国双方另有约定,在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该数量限制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 王琴华提醒国内企业,除了应重视了解各国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之外,还必须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以致对这个国家或市场,或当地同行业的企业造成损害。 (C8004)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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