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棉花流通市场分析”专题之八:专家提出要从体制上保证社企分开
我国将加大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脱钩的改革力度。对此业内人士提出,为从体制上保证社企分开,应调整各级供销社的权利、义务,规范其行为。 国家体改办市场流通体制司宋葛龙处长认为,将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 社彻底分开,不是将棉花企业的人财物与供销社脱钩,即截断两者资产纽带的完 全脱钩。取消供销社对棉花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后,难以确定后者的出资人;如将 资产交给财政或国资部门,与供销社集体资产的性质相冲突,且棉花企业已经资 不抵债,国家没有必要背这个包袱;如交给经贸部门,又与政府部门必须与所办 企业脱钩的原则相悖;如授权棉花企业自己经营资产,既在授权主体上存在上述 问题,而且大多数企业分布在县以下,规模小、包袱重,不符合授权条件;此外 棉花企业自己也不能当自己的出资人。供销社棉花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其资产 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按供销社章程规定,各级联社是所办企业的出资人代表。 只能是在不改变其出资关系的前提下,将棉花购销、加工企业在管理上与供销社 彻底分开,企业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交由经贸部门负责,供销社只按其出资 份额享有企业出资优表权利,不再承担行业管理职能。这样做既有利于界定和明 确供销社的责任范围,有效打破棉花企业经营的行业性垄断;又有利于将棉花企 业改革纳入整个企业改革的范畴,经贸部门可以从更大范围考虑棉花企业的改革 和发展。 针对目前很多棉花企业担心社企分开后,供销联社仍以出资人身份干涉企业 经营等问题,宋葛龙提出,为从体制上保证社企分开,应调整各级供销社的权 利、义务,规范其行为。他认为,各级联社应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为从体制上保证这一点,应规定各级联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 收益实行专帐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用于偿还所欠银行本息、补充企业发 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考虑到县联社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要求 其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严格核定。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