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纤业积极开展反倾销
一、协会积极引导、推动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1、协会开展反倾销工作基本情况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化纤行业经历了最困难的生存和发展时期,国内相当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除粘胶长丝、氨纶(总产量仅占化纤产量的2%)等个别品种外,其他化纤品种的开工率均低于80%。即使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下,市场销售情况仍进一步恶化,化纤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甚至大部分化纤生产企业在大量进口产品的冲击下,为了维护正常的资金周转,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1998年一年内化纤产品的平均降价幅度近25%。 表1
1998年化纤主要产品价格变化情况
品种 98年1月 (元/吨) 98年12月 (元/吨) 下降幅度 % 98年最低价 (元/吨) 涤纶短纤 9000 7200 20.0 7100 聚酯切片 7800 6700 14.1 5900
化纤协会在综合分析了化纤行业的现状后,认为当前行业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化纤的过量进口: 表2
境外主要倾销产品历年进口情况表
年份 1996 1997 1998 品种 进口量 (万吨) 占国内消费量比重 进口量 (万吨) 占国内消费量比重 进口量 (万吨) 占国内消费量比重 聚酯切片 18.37 11.16% 26.77 11.91% 20.78 13.43% 涤纶短纤 26.35 21.75% 37.53 23.01% 32.71 20.76%
尽管我国化纤工业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国内缺口依然较大,再加上国际市场需求增长萎缩,周边国家和地区纷纷将出口市场瞄准中国大陆。在不考虑直接走私因素的情况下,化纤的进口数量逐年增加。化纤过量进口,已经超过了国内市场的承受能力。如果考虑倾销、走私和利用加工贸易变相走私等因素,国内化纤行业就更加不堪重负。
在此严峻形势下,化纤协会认真分析、研究行业存在问题,充分认识到只有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化纤产品走私行为,规范进口贸易,开展反倾销调查,才能创造公平竞争秩序,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才有可能为企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赢得时间和利润空间,才有可能使化纤企业在加入WTO后的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为此,化纤协会将“打击走私规范加工贸易、反倾销、行业自律”列为98—99年度的三项中心工作,其核心就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国家的关部门的直接领导下,打击走私和规范加工贸易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遏制了化纤产品走私猖獗的局面,但是不解决倾销的问题,依然达不到根治“过量进口”的目的。 1998年9月中国化纤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定,组织有关企业对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至此,中国化纤行业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正式启动。 1999年4月7日中国化纤协会及14家企业正式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反倾销申诉报告。但由于种种原因,申诉并没能获得批准。 从2000年四季度开始,境外相关产品对国内的倾销再度回潮,逼迫行业再次申请立案调查,并最终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2001年8月3日,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10月22日和29日,外经贸部分别就原产于韩国的涤纶短纤和聚酯切片做出了初步裁定。 2、化纤协会在反倾销工作中的作用。
化纤协会在企业开展倾销调查中作用和所做的主要工作可以简单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做好反倾销的基础和准备工作。首先是建立行业内反倾销预警机制,对重点进出口产品进行实时监控,以加快反应速度,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抓好反倾销培训工作,组织协会秘书处和企业有关负责人认真学习WTO的相关规定和反倾销知识,不断提高认识水平和操作水平,在行业内培养和锻炼一支相对稳定和过硬的反倾销队伍。 (2)发挥协会的协调和推动作用。协调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对内主要是协调企业的关系;国家调查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配合律师事务所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代表企业及时准确地反映行业情况、配合和参与政府部门的企业损害调查工作等等。对外协调主要体现在反倾销以前,一是积极开展与国外民间团体的贸易磋商,寻求更为积极的手段来解决贸易摩擦;二是积极参与相关产品的对外贸易洽谈。例如我们的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由于多种因素未能及时立案。期间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领导和协调下,化纤协会与相关国家化纤业界及化纤协会进行了多次交流和沟通,提出了在对我出口相关化纤产品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协会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案前。由于反倾销对绝大多数国内企业来讲,还是一个新事物,因此重视不足、研究不够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就需要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加以积极推动。 3、协会开展反倾销工作的体会
中国化纤行业首例反倾销申诉案从调查之日起到最终立案,历经三年的时间,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1、
反倾销离不开政府调查部门的大力支持; 2、
协会的参与有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 3、
协会对行业情况要有准确的把握,能够说清问题; 4、
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WTO游戏规则; 5、
要充分宣传反倾销的重要性,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 二、反倾销对化纤行业的影响 1999—2000年化纤行业整体情况有所好转,虽然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但反倾销调查的威慑力仍不可低估。从立案和初裁后的进口贸易情况看,韩国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大幅度减少,已经收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的作用。 1、国内相关产业迅速壮大,企业生产规模明显增加
虽然近几年国内市场需求增长很快,但聚酯切片、涤纶短纤反倾销以前,由于倾销产品的冲击,国内市场的产品价格很低,企业的利润率极低,压抑了国内新的投资的进入。1998年底,反倾销启动以后,国内市场形势转好,投资利润率也明显回升,到2000年,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的投资利润率分别达到10.72%和12.22%,从而带动新的投资涌入,生产能力迅速增长,企业规模明显扩大。2000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生产能力分别达到372万吨和226.8万吨,分别比1998年增长95.8%和89.0%,产量分别达到320.0万吨和194.9万吨。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生产能力继续快速增长22.3%和23.8%,分别达到455.0万吨和280.7万吨,产量分别达到399.7万吨和241.8万吨。
在产能产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企业生产规模也迅速扩大。到2001年,全国聚酯切片企业平均生产能力为7.0万吨/年,比2000年增长28.0%,涤纶短纤为1.42万吨,比2000年增长63.2%。行业内成长起一批如恒逸集团、浙江远东集团、浙江桐昆集团和江苏三房巷集团、江阴金达莱等一批10万吨以上的聚酯和涤纶短纤生产企业。 2、规范化纤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反倾销工作启动以前,国内化纤市场一片混乱,由于倾销产品的低价进入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引发了市场行情的持续下跌,企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之中,部分企业为求生存,不得不以低于生产成本价格销售,反倾销工作的开展,有效遏制了国外产品的低价倾销,稳定了国内市场,使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企业创造出一个公平公开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达到了维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也为企业和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必要的利润空间,有效保证了行业的持续较快发展。 3、促进国际间技术资本的合作,带动国内产业升级
反倾销的另一个间接的、但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促进国际间的技术、资本的交流与合作。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反倾销的实践也认证了这一点。在反倾销启动以前,中韩化纤业界的竞争基本局限在商品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化纤及其下游制品的贸易上;反倾销以后,韩国就正加注意和加大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了对中国化纤特别是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领域的投资。现已基本形成从商品市场的竞争,逐渐转移到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上来的良好局面。
例如,对中国化纤聚酯和涤纶市场影响最大的韩国HUVIS公司,已经与四川聚酯有限公司达成扩建22万吨涤纶短纤的协议,主要生产功能化、差别化纤维,其差别化率可高达53%—80%;在该项目以后,还将陆续投资7个前、后道配套项目,总投资约为6亿美元。 三、对反倾销工作的建议 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是保护国内产业有效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一方面企业要加强依法维护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反倾销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充实力量,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要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的预警机制,即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对部分涉及国计民生的进出口重点商品建立预警机制;二是由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本行业内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敏感类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数据,设置预警线,必要时发出预警警示信息和采取相应措施。
在行业预警机制的建立上,国家可从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从而保持行业预警机制的尽快建立和顺利运行。另外,预警机制的建立,需要众多机构,如我驻外商务机构及使领馆的商务处、相关律师事物所、海关总署等的密切合作,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 2、成立反倾销基金,支持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和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申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国,而我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也以物美、价廉、质优著称全球,目前化纤占全部纺织纤维用量比重已超过60%。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化纤、纺织品、服装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日益激烈的世界市场竞争当中。因此我国出口的化纤、纺织品、服装遭受反倾销的几率会大大增加,如何正确地应付国外的反倾销可能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关系到我国化纤、纺织品、服装出口能否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我国纺织品、服装加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反倾销应诉的意识较差,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以资助应诉企业。
同时我国又是世界第一化纤生产大国,也是第一大进口国。在未来化纤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境外化纤产品的倾销行为还有可能发生。因此,成立反倾销基金同时可以用于资助行业或企业开展进口产品反倾销,以解决国内企业反倾销认识不够、动力不足的问题,为国内行业和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从而保证行业的正常运营。 3、将国家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反倾销审理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
在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国家调查机关要充分考虑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下游企业利益。要从国家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以免反倾销工作得不偿失,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对国内目前还无法生产,或国内产能严重不足、目前国内生产无法满足供应的相应进口商品进行区别对待,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下游企业的利益,从而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 4、在倾销事实比较明朗情况下,国家调查机关应进一步简化立案和初裁程序,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