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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输美纺织品采行E/L作业监管制度公告摘要


来源:台湾纺拓会     发布时间:2007-4-23 11:24:46  

越南贸易部及工业部(以下简称跨部)依据越南政府在去(2006)年1月23日发布第12/2006/ND-CP号函,公告越南贸易法国际货品买卖、代理外国买卖及加工货品,以及货品过境活动之施行细则,及为执行政府办公室本年2月1日第147/VPCP-QHQT号函,通知政府总理就监督输美纺织品计划之指示,顷于本年2月28日发布第03/2007/TTLT/BTM/BCN号函(英文资料),公告输美纺织品监督计划之执行规定,并规定自刊登政府公报15天后生效。 该公告重点规定摘译如下: 一、共同规定 1.执行目的: a)兹为有效管理厂商出口纺织品之成长、拓销且稳定发展其出口市场及确保业者长久利益,以及防范发生贸易舞弊和非法转运之情形发生。 b)为提升纺织品出口之附加经济价值、降低出口款式单调、低价位、使用廉价原料生产及制造非属名牌的纺织品。 c)为增加纺织品进口国大型厂商信心、维护产品名牌及鼓励下单订购高价位的纺织品客户。 越南贸易部与海关总局作业于网络联机前,跨部对输美若干类别纺织品,暂时采取核发输出许可(EXPORT LICENSE,E/L)之管理措施。 2.适用核发E/L的类别纺织品及签发机关: 越南贸易部通过其被授权的地区进出口管理处,依该部去年12月29日第0616/BTM-DM号公告输美若干类别纺织品项目清单(包括338/339、340/640、341/641、345、347/348、351/651、352/652、359/659S、440、447、448、638/639、645/646及647/648类别纺织品),采核发输出许可管理措施。另该部将按各个时期需要而调整该项目清单,且视情形修订适用之纺织品海关税号(HS)及类别号码。 3.适用核发E/L作业对象: 适用核发E/L作业的厂商,应符合下列之规定条件: a)具备营业登记证或越南外国人投资法规范之投资执照,且已办理申请厂商进出口经营代码者。 b)对尚未具备厂商生产代码(MID)而具有生产纺织品能力的厂商,应向该部地区进出口管理处提出MID之申请。 c)对不具备生产纺织品能力的贸易商,应与制造商签订合作生产合约,并于办理出口纺织品登记手续时,申报该制造商名称及其MID。 二、输出许可之记及核发手续规定 1.厂商应以电子邮件传输方式向贸易部办理每季纺织品出口计画之登记手续,俾便该部汇整纺织品之类别、数量及单价等信息,该部将优先处理电子传输方式登记的厂商资料后,方受理以非电子传输方式登记者之资料。另对厂商出口款式单调、非属名牌及低于跨部各个时期汇整出口单价的纺织品,跨部将辅导厂商进行协商,以决定纺织品之出口。 此外对出口纺织品低于登记月出口数量90%的厂商,建议以电子邮件提报跨部,俾便作为核发其次月纺织品E/L之参考依据。 贸易部将函知辖属地区进出口管理处厂商登记出口纺织品计画资料,该处将依据登记出口数量计画,按厂商交货前或后之需求,而签发E/L。 对不向贸易部办理纺织品出口登记的厂商,应自行负起其出口相关手续以及纺织品抵达美国港口后所造成损失之责。 2.核发E/L要件: 核发之E/L(英文版本详如附件一)为一式4份,其中有1份正本,地区进出口管理处保留1份抄本。申请核发E/L应具备: a)按贸易部制定表格格式填写之E/L申请书(英文版本详如附件二) b)外销或加工合约(其抄本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章并盖上与正本无异之戳章) c)与越南国内制造商签订之合作生产合约(适用于贸易商或委托其它制造商加工的纺织品) d)业已核销之出口报关单(若有时)(其抄本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章并盖上与正本无异之戳章) e)商业发票 f)提单(若有时)(其抄本应由公司负责人签章并盖上与正本无异之戳章) 对输美而使用若干半成品的纺织品,厂商应先向贸易部办理登记,且该部仅对符合越南原产地标准及美国货品原产地规定的纺织品,核发E/L,在必要时,跨部监督工作小组将与核发原产地证明机关配合执行检查,以防范贸易舞弊之现象发生。 3.委托及受委出口、加工及承接加工出口:依据政府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号法令规定办理。 4.执行期限:跨部将核发属本公告第一条第2 点所述类别,而在本年3月15日起离开越南港口输美纺织品之E/L。 三、执行、检查、监督及违反处置规定 1.执行、检查、监督作业规定: 厂商应按贸易部制定表格格式,以电子邮件适时向该部dmhk@mot.gov.vn电子信箱办理本年第2季纺织品出口登记之申请,而属登记本年3月出口者,亦建议尽速提出申请。 跨部将加强指派稽查小组对若干纺织品厂商进口、生产及出口执行实际检查。对出口低价位纺织品的业者,应予提报产品生产及成本明细资料。 2.违反处置: 对违反法律及现行输美纺织品规定(违反原产地、文件、生产能力及实际出口纺织品之类别项目等行为)的厂商,将按其违反情形而处以撤销E/L、原产地证明书、停止签发属管理类别项目纺织品之E/L、禁止出口所有项目纺织品至美国及其它国家,以及罚锾等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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