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中央银行关于棉花出口收汇制定新规
来源:商务部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
发布时间:2007-2-26 16:33:25
乌司法部消息,乌中央银行2007年1月19日第1512-1号“关于必须出售皮棉收汇给外资企业,以及按照皮棉出口合同发放银行担保证书及开立储备信用证”的董事会决议已经在司法部登记,并于2007年1月29日生效。该决议规定,企业在不欠财政部贷款的情况下,通过出售皮棉收汇款转入二级帐户的本国货币资金,应在用于采购皮棉(净重)结算之前转入企业储蓄帐户。这项新规定是按照乌总统关于“调整皮棉销售及结算机制”的决议而制定的。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