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越南的聚酯短纤维作出反补贴终裁:由于自中国和越南进口的涉案产品的补贴为微量,自印度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补贴,但补贴与实质性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决定取消对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聚酯短纤维的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
在本案中,中国商务部、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FarEasternIndustries(Shanghai)Ltd,Shanghai)、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HuaxicunCo.,HuaxiVillage,Jiangyin)、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JiangsuXinsuChemicalFibreCo.,Suzhou)、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XiamenXiangluChemicalFibreCo.,Xiamen—Zhejiang)、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ZhejiangAnshunPettechsFibreCo.,Fuyang)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调查问卷。
2013年1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越南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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