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2026年中央储备棉(以下简称储备棉)出库工作,做好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保障储备棉出库的质量检验数据客观、准确,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中央储备棉管理和棉花公证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2026年中央储备棉销售棉花的公证检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负责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考核、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组织纤维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出库的储备棉实施公证检验。

第四条 承检机构由承担在仓库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在库机构)和承担实验室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公检实验室)组成。

承检机构在出库检验中的工作内容包括:入库重量检验(以下简称重量检验)、抽取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和品质检验。

若公证检验数量无法满足销售需要,接中储棉公司函告后,承检机构工作内容可调整为按10%比例取样和品质检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纤中心职责:

(一)根据2026年储备棉出库工作职责分工和检验项目与要求,制定公证检验实施细则,组织承检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二)根据2026年储备棉出库计划,按照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出库地点及数量,及时组织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

(三)负责提供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进度和相关情况,并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公证检验中的问题。

(四)负责向中储棉公司提供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结果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 承检机构职责:

(一)按照中纤中心的管理要求,提前做好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各项准备工作。

(二)在库机构根据中纤中心下达的检验任务,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接洽,确认其已落实配合公证检验所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搬倒设备,确定启动公证检验的时间;按时到库,负责现场核验出库储备棉的实物、件数、批号等信息与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致,对于现场因场地、垛位等原因清点核验困难的,应由仓库负责填写现场实际件数,并签字确认后,交承检机构留档保存;按照国家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进行重量检验、报送重量电子数据,出具重量公检证书;逐批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抽样比例进行品质样品抽取,与公检实验室在仓库进行样品交接。

在库机构需配合承储仓库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三)公检实验室根据中纤中心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及时与在库机构做好衔接,确定在库机构开始检验时间;按时与在库机构进行样品交接,完成品质检验,报送品质电子数据,出具品质检验证书。

第七条 中储棉公司职责:

(一)负责提供储备棉的出库地点、数量、时间及承储仓库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负责通知承储仓库做好公证检验相关准备工作,并抄送中纤中心等有关单位。

(三)负责协调承储仓库配备满足现场检验所需的工作场地及装卸、搬倒等设备。

(四)协调承储仓库配合公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保证检验进度。

第八条 承储仓库职责:

(一)根据承储仓库实际条件,提供满足现场公证检验所需的装卸、搬倒、称重等设备和配合人员。称重等现场设备应在有效法定检定周期内,并确保称重设备准确可靠。

(二)提供独立并由在库机构负责管理的样品交接周转场地。

(三)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公证检验期间相关事宜。

(四)保障现场检验安全;负责现场抽样棉包的回包、回垛整理等。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承检机构依据《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1-2023)和中纤中心发布的技术规范,对计划出库储备棉实施公证检验。

重量检验项目包括测定毛重、皮重、回潮率、含杂率,计算公定重量。

品质检验项目包括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在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对于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按批标注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个数。

第十条 中纤中心将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明细表下发承检机构,在库机构据此现场核验棉包实物、件数、批号等信息与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致。有以下任一情况,该批棉花暂不检验,在库机构与承储仓库确认情况后,及时上报中纤中心,中纤中心协调中储棉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后,由中纤中心和中储棉公司分别将处理意见通知承检机构和承储仓库。

(一)批次棉包实物与报验信息不一致或存在人为调换迹象的,如:同一批次棉包唛头标示不一致、悬挂条码与唛头标识不符、改换包头、无验讫印章等现象;

(二)承检机构收到中纤中心下发的台账信息中批次件数与现场实物件数不一致的;

(三)承储仓库整理出的某批次可抽样包数未达到该批次报验抽样比例标准的;

(四)因复包等原因出现白包数量占该批次总包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

(五)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或者有异味及包装不完整、严重崩包(炸包)等现象的。

第十一条 在棉包按批过磅称重后,随机选取棉包测试回潮率,回潮率检验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

遇有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若承储仓库要求立即检验的,应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十二条 含杂率检验样品应当和品质检验样品同时抽取,含杂率检验依据《棉花公证检验含杂率检验技术规范》(中纤发[2025]21号)进行,填写棉花含杂率检验单。不得采取估验方式进行含杂率检验。

第十三条 现场抽样人员依据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批抽取品质检验样品。

样品应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且每个样品的重量应控制在125g至150g范围内,符合品质检验的要求。现场抽样若必须剪开捆扎带开包,应先与承储仓库现场负责人员沟通,获得许可后,从原取样切割刀口就近位置进行,原则上剪开捆扎带数量不得超过1根。

第十四条 每个样品应按照纵向、平整要求从棉包上取下,连同清晰可识读的条码卡联逐一装入样品包装小袋中。进口棉若棉包上无可撕取条码卡,可使用条码补打程序,按照编码规则,重新补打条码放入样品袋中。取样过程中要保证样品、条码卡一一对应。

抽样人员须对装有样品和条码卡的包装小袋逐一清点无误后,按批集中装入品质检验样品袋。

第十五条 品质检验样品袋中需放入已填写批号、公检实验室名称、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棉花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卡(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品质检验样品袋由公检实验室提供,必须为棉布材料,并印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

第十七条  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员和公检实验室样品交接人员按照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逐批清点样品无误后,样品交接人员应填写棉花检验样品交接单(见附件2),一式2份,1份在库机构留存,1份公检实验室留存,完成交接。样品交接单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八条 抽样时仓库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和设备。

在确保安全作业和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抽样人员应与承储仓库配合,根据仓库实际情况优化流程。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及时完成检验出证,实验室检验完成后将品质检验证书交付在库机构,由在库机构在整批棉包全部过磅后5日内统一交承储仓库,并填写公证检验证书交接单(见附件3)。

第二十条 重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在库机构应及时将重量检验相关数据通过中纤中心储备棉检验信息平台上传至中纤中心,并将重量检验原始单据装订成册,以存档备查。具备在线上传条件的检验项目,通过在线实时上传方式上传。

第二十一条 在库机构对已完成检验的批次应逐包加盖验讫印章,印章字迹应清晰可辨认。棉布包装的加盖在棉包包身和包头,塑料包装的棉包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对无法加盖印章的棉包,须承检机构与仓库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该批已检验完成,确认书由承检机构留档保存。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检验机构代码和中储棉公司英文缩写(CNCRC)。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第一行内容是中储棉公司英文缩写,第二行内容是检验机构代码,第三行内容是验讫标志。

第二十二条 公检实验室应在收到样品后,进行样品验收,对不符合品质检验要求的样品,应立即协调在库机构核对、重新抽样。

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棉花颜色级、轧工质量实物标准等,对抽取棉样进行品质公证检验,并及时完成品质检验及品质检验结果的审核上传。

承检机构应每日将已完成批次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数据一经上传,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检验国产棉的公检实验室通过“储备棉公证检验平台”打印证书,并在证书上加盖公检专用章,完成后与在库机构进行交接;检验进口棉的公检实验室通过“进口棉轮出检验平台”下载证书,并与在库机构进行交接。

检验国产棉的承检机构需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关于启用新式公证检验专用章的通知》(中纤发〔2021〕28号)中棉花公证检验专用章样式刻制实体章,印章尺寸长42mm,高35mm,加盖在检验证书标题中心位置。专用章仅限于储备棉出库检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检实验室完成检验后,应将公证检验样品留存30日,用于复检、质量比对等用途,期满后按批整理,以批为单位交回承储仓库,并做交接签收,填写《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品质检验检毕退回样品交接单》(见附件4);对于承储仓库已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公证检验结果确认的批次,承储仓库可通知公检实验室提前退还样品。

第五章 复检

第二十五条 买方若对出库储备棉的重量、质量有异议,且提供相关自检结果的,可在储备棉出库单开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交中纤中心,中纤中心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

第二十六条 已有出库重量和品质检验结果的储备棉可接受公定重量、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对于未进行出库重量检验的储备棉,公定重量以入库重量检验为准,如对入库公定重量有异议,可申请重新公证检验。

第二十七条 复检原则上使用留样检验,必要时可重新抽样。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附件5)、购买合同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单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结果。复检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买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中纤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复检申请资料后,出具《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6),并抄送复检机构,向复检申请人告知复检机构。对超出规定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复检申请方可在现场监督复检过程,未派代表到达现场的,视同认可检验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复检后由复检单位出具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复检证书,原公检证书作废。一次复检为终局检验。

第三十二条 复检申请方提起复检申请时应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预缴复检费用,根据复检允差值判定标准,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因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申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复检的费用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中的费用成本标准执行。

第六章 质量问题和举报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质量问题线索的,承检机构应立即暂停公证检验,报送中纤中心。中纤中心会同中储棉公司通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证处置。

第三十五条 对在公证检验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工作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中纤中心将暂停其公证检验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买方、承储仓库以及其他人员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可以将问题线索发送至邮箱:zxjgjyc@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2026年中央储备棉出库相关要求对本实施细则部分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卡

2.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3.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证书交接单

4.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品质检验检毕退回样品交接单

5.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

6.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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