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加拿大诉中国对加浆粕反倾销措施案(DS483)发布专家组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WTO/DS483/R。
该案专家组作出以下裁决:
1.认定加拿大未有效证实:(1)中国商务部对加涉案产品总量的计算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2)中国商务部根据涉案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化来考量价格影响、并在考量中采用定价文件及会议纪要的做法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3)中国商务部在调查涉案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方面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规定;(4)在产业损害调查中将棉短绒短缺作为产业损害的已知因素之一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规定。
2.认定加拿大有效证实:(1)中国商务部在考量价格影响时未充分解释平行价格趋势的重要性和涉案产品的价格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事实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2)中国商务部对涉案产品与产业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规定;(3)中国商务部将棉花和粘胶短纤(VSF)价格的变化影响、国内产业过度扩张、生产过剩、库存积压和非涉案产品进口的影响作为产业损害的已知因素,且未能剔除涉案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影响,这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规定。WTO就中加浆粕反倾销措施案发布专家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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