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15年11月20日起,由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在精对苯二甲酸(PTA)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反倾销税税率。以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PTA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1.2%反倾销税税率。
2010年8月12日,我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为2.0%。2014年8月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6月12日,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向我国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在PTA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2015年8月1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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