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会议有关精神,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本文只列出纺织领域行业范围)
纺织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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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类别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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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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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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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纺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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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81 182 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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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服饰业 机织服装制造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服饰制造 |
纺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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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91 192 193 194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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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皮革鞣制加工 皮革制品制造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制鞋业 |
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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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81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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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业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 |
纺织 |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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